期權是交易雙方關于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就股票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
各期權經營機構和市場參與人:
為深化股票期權試點工作,自2016年3月28日起,在期權全真模擬交易環境做出以下調整:
1. 單筆申報最大數量限制,由原來的市價訂單100張、限價訂單100張,改為市價訂單50張、限價訂單100張;
2. 合約熔斷觸發條件,由原來的“連續競價交易期間,合約盤中交易價格較最近參考價格上漲、下跌達到或者超過50%,且價格漲跌絕對值達到或者超過該合約最小報價單位5倍的,該合約進入3分鐘集合競價交易階段”,改為“連續競價交易期間,合約盤中交易價格較最近參考價格上漲、下跌達到或者超過50%,且價格漲跌絕對值達到或者超過該合約最小報價單位20倍的,該合約進入3分鐘集合競價交易階段”。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衍生品業務部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注:本公告內容,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布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