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指數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各相關機構:
  為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指數的運作和管理,本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指數管理細則》,現予以發布實施。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指數管理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9年4月1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指數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證券指數的運作和管理,根據《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利用本所證券交易信息編制的證券指數(以下簡稱指數),包括以下幾類:
  (一)本所編制并發布的指數(以下簡稱"本所指數");
  (二)本所與指數開發機構簽訂指數開發合同合作編制并發布的指數(以下簡稱"合作指數");
  (三)本所或本所授權的信息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信息代理機構")與指數開發機構簽訂指數開發合同授權編制并發布的指數(以下簡稱"授權指數")。
  未經本所或信息代理機構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本所證券交易信息編制指數。
  第三條 本所指數歸本所所有。
  合作指數歸合作雙方共同所有。
  授權指數的權益歸屬由相關指數開發合同約定。
  未經指數所有權人同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上述指數。
  第四條 本所負責本所指數的研究規劃、編制發布、宣傳推廣、服務經營等相關工作。
  本所可以將其指數管理職權授權信息代理機構履行,信息代理機構應當與本所簽訂指數代理合同,在本所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指數經營,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第五條 本所設立指數專家委員會。指數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本所指數體系規劃、指數編制方法和指數運作規則等方面進行咨詢和評議。
  第二章 指數信息發布
  第六條 本所應當及時向市場發布本所指數的基本資料和指數行情。
  基本資料包括指數代碼、指數名稱、基日和基點等信息。
  指數行情包括開盤指數、最高指數、最低指數、最新指數等信息。
  第七條 本所在指定網站公布本所指數的編制方法、指數樣本股等相關信息,包括指數計算方法、樣本股選取標準與調整周期,以及樣本股權重計算方法與調整周期等內容。
  本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本所指數編制方法。
  本所指數樣本股進行調整時應當提前向市場公布,包括調入調出樣本股名單及調整時間。
  第八條 合作指數和授權指數的指數開發機構也應當向市場公布指數編制方法、樣本股等信息。
  第三章 指數編制和使用
  第九條 以下機構可以根據本細則,向本所或信息代理機構申請指數開發許可證,經本所或信息代理機構審核同意后,成為指數開發機構,進行相關指數編制和使用業務:
  (一)專業指數編制機構
  (二)證券公司
  (三)基金管理公司
  (四)研究機構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具備指數開發能力的機構
  第十條 指數開發機構應當按照指數開發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進行指數編制和使用。
  第十一條 指數編制和使用的范圍包括:
  (一)編制指數:是指利用本所證券交易信息開發和計算指數,以供自行使用、內部研究,或通過傳播機構對外發布。
  (二)開發指數產品:是指利用以本所證券交易信息編制的指數,供自行或客戶用作以下用途:
  (1)作為投資業務評估標準;
  (2)開發和經營理財產品;
  (3)開發和經營非交易所上市的指數基金;
  (4)開發和經營交易所上市的LOF、ETF;
  (5)開發和經營指數期貨、指數期權、指數備兌權證;
  (6)開發和經營本所許可的其他指數產品。
  第十二條 指數開發機構在獲得指數開發許可證后,應當與本所或信息代理機構簽訂指數開發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本所在指定網站公布獲得指數開發許可證的指數開發機構及其指數編制和使用的范圍和期限。
  第十四條 指數開發機構還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指數開發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使用本所證券交易信息,不得將本所證券交易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用于非法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轉發本所證券交易信息;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共享、出租或轉讓指數開發許可證;
  (三)對客戶使用指數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客戶將指數用于規定外的其他用途,并及時發現、制止和向本所或本所信息代理機構報告其客戶損害本所利益的行為;
  (四)配合本所或信息代理機構對使用本所行情信息進行指數開發和使用的情況進行檢查;
  (五)指數開發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所努力維護本所行情和指數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但不保證因任何原因可能導致的指數及相關信息中斷、遺漏或者錯誤等情況。
  對任何機構和個人使用本所證券交易信息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對于違反本細則,未經本所或信息代理機構許可,擅自使用本所證券交易信息開發指數,或者利用本所指數、合作指數或授權指數開發金融衍生產品的,本所或信息代理機構有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公開澄清或道歉。對本所造成損失或其他嚴重影響的,本所或信息代理機構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