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投資者,按照交易發生地原則實行保護。即投資于誰的市場,由誰進行監管。投資者還可依涉外民事訴訟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并通過兩地司法協助機制予以執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體制度安排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監管機構層面,在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于1993年簽署的《監管合作備忘錄》及其附函基礎上,針對滬港通涉及的具體跨境監管問題,進一步簽署補充協議,就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交易行為認定標準差異的處理、監管信息共享機制、違法違規線索提供機制、協助調查取證和配合采取相關監管措施等方面作出具體約定。

  二是交易所層面,滬、港交易所在雙方《監管合作備忘錄》的基礎上,通過簽訂《監管合作補充協議》的方式,明確滬港通的具體監管合作機制。

  三是考慮到目前內地與香港尚無司法協助的相關協定,民事及刑事的跨境執法只能依靠個案處理。行政執法層面雙方已有過合作,但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跨境司法協助問題將根據滬港通的實踐情況積極推動、逐步解決。